1.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業,有出口退稅業務還沒有申報,疫情期間我們申報出口退稅必須去大廳提交紙質資料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出口退(免)稅有關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20〕28號)的規定,疫情防控期間,貴公司通過電子稅務局、標準版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出口退稅申報平臺等提交電子數據后,即可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證明開具和退(免)稅申報事項,暫時無需前往稅務機關大廳報送紙質資料,待疫情結束后再補報。如果貴公司所在地區已經實現了紙質資料影像化申報,貴公司還可以直接按照原來的申請方式提交影像資料,疫情結束后也無需補報紙質資料。
2. 在疫情期間,我們出口企業無法提交紙質出口退稅資料,稅務機關怎么審核給我們辦出口退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出口退(免)稅有關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20〕28號)的規定,疫情防控期間,貴公司通過電子稅務局、標準版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出口退稅申報平臺等提交電子數據后,即可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證明開具和退(免)稅申報事項,無需報送紙質資料。稅務機關受理貴公司申報后,僅審核電子數據,經審核電子數據無誤且不存在涉嫌騙稅等疑點的,即可辦理相關退(免)稅事項。
3. 我們企業有一筆出口業務需要評估,現在公司還沒有復工,這個評估該怎么處理?
答:疫情防控期間,貴公司需要評估的出口退稅業務,主管稅務機關將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出口退(免)稅有關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20〕28號)文件規定,通過案頭分析、電話約談、函調等“非接觸式”方式進行調查評估,疑點排除后,即可按規定為貴公司辦理退稅。
4. 在疫情期間,出口企業如果有的業務需要實地核查,為避免接觸和人流聚集,是不是可以推遲實地核查?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出口退(免)稅有關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20〕28號)的規定,在疫情防控期間,需要實地核查的出口退稅業務分三種情況處理:
一、如果企業首次申報的退(免)稅業務,累計申報的應退(免)稅額未超過限額,經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確認可先行審核辦理退(免)稅;累計申報的應退(免)稅額超過限額的,超過限額的部分暫不辦理退(免)稅。
需要說明的是,首次申報出口退(免)稅的范圍包括:外貿企業首次申報退(免)稅;生產企業首次申報退(免)稅;外貿綜合服務企業首次申報退(免)稅;委托代辦退稅但未進行首次申報實地核查的生產企業;納稅人變更退(免)稅辦法后首次申報退(免)稅。
累計申報應退(免)稅額的限額標準為:外貿企業(含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申報自營出口業務)100萬元;生產企業200萬元;委托代辦退稅的生產企業100萬元。納稅人變更退(免)稅辦法的,根據變更后的企業類型,按上述標準確定。如遇特殊情況,省級稅務機關可酌情提高限額標準。
二、其他按照現行規定需實地核查通過才能辦理的出口退(免)稅,除管理類別為四類的出口企業以及經審核無法排除涉嫌騙稅疑點的情形外,經省級稅務機關同意,可以比照第一類執行。
三、管理類別為四類的出口企業以及經審核無法排除涉嫌騙稅疑點的出口退(免)稅申報,經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確認,可以暫不開展實地核查,相應退(免)稅暫不辦理。
因此,稅務機關將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來確定如何處理。
5. 我們是一家出口企業,現在需要開出口轉內銷證明,我們能去辦稅服務廳辦理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出口退(免)稅有關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20〕28號)的規定,疫情防控期間,貴公司通過電子稅務局、標準版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出口退稅申報平臺等提交電子數據后,即可申請開具《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無需前往辦稅服務廳辦理。稅務機關開具證明后,會通過網上反饋的方式及時將辦理結果告知貴公司。貴公司如需紙質證明,可聯系稅務機關郵寄送達。
6. 在疫情防控期間,我公司出口業務需要報送的紙質資料暫時沒有報,疫情防控結束后我們應該怎么補報?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出口退(免)稅有關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20〕28號)的規定,貴公司應在疫情結束后的第二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結束前,按照現行規定補報應報送的紙質申報表單及資料。
7. 按照稅總函〔2020〕28號文件的規定,在疫情期間我們的出口退稅業務應當實地核查,但是沒有實地核查的,在疫情結束后稅務機關和企業應該怎么處理?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出口退(免)稅有關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20〕28號)的規定,對因疫情影響未能進行實地核查的出口退(免)稅申報業務,在疫情防控期結束后,稅務機關應及時開展實地核查或當面約談等調查評估工作,并根據核查和評估情況按照現行規定進行處理。納稅人按規定需實地核查通過后辦理的退(免)稅業務,已經按照“容缺辦理”原則先行辦理退(免)稅,但經實地核查后屬于按規定不予辦理退(免)稅情形的,應追回已退(免)稅款。
8. 我公司外購酒精進行分裝,然后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并且制作了宣傳橫幅。請問,酒精分裝費和制作宣傳橫幅的費用能否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答:酒精分裝與宣傳橫幅所發生的費用,凡包含在捐贈物價值內的,可以作為捐贈全額扣除。不能計入捐贈物價值的,則應計入企業相關費用,按照稅法規定處理。但不能重復扣除。
9. 我在當月發生疫情相關的捐贈,可不可以選擇捐贈當月先不扣除,等以后自主選擇相關月份再扣除?
答:可以。根據財稅2019年第99號公告規定,納稅人的捐贈可以在當月的分類所得中扣除,以及在當年的綜合所得、經營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因此,在綜合所得、經營所得中扣除捐贈的,可以選擇當年的以后月份扣除。在分類所得中扣除捐贈的,則不可以選擇到以后的月份扣除。
10. 我當月捐贈了疫情物資,可以全額扣除,經過咨詢我明白了,當月應納所得額不足以扣除的,可以結轉到下月綜合所得、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如果下月還是不足以扣除,可以繼續在以后月份依次扣除直至12月?例如,我3月捐贈,但是3月、4月都不足以扣除,可以繼續依次結轉至5月、6月甚至12月的綜合所得、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嗎?
答:可以,根據財稅2019年第99號公告第三條規定,居民個人在當期一個項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贈支出,可以按規定在其他所得項目中繼續扣除。同時,綜合財稅2019年第99號公告第四、五、六條規定,居民個人發生公益捐贈支出可在當年的綜合所得、經營所得,以及當月的分類所得中扣除。
因此,當月應納稅所得額不足以扣除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一直依次結轉至以后月份綜合所得、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直至匯算清繳扣除。匯算清繳仍然扣除不完的,不得結轉以后年度扣除。
11. 我是山東一家個體戶,現在想代開貨物運輸服務增值稅發票,個人所得稅需要按多少比例預征?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個人所得稅預征率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4號)規定,代開貨運發票的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統一按開票金額的1.5%預征個人所得稅。
為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等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5號)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對湖北省境內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代開貨物運輸服務增值稅發票時,暫不預征個人所得稅;對其他地區的上述納稅人統一按代開發票金額的0.5%預征個人所得稅。
12. 我針對此次疫情捐了款,但是我是把錢給了深圳一家公司,該公司直接采購防疫物資捐贈給金銀潭醫院,但是我不是這家公司的員工,那我捐款的金額還可以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嗎?
答:本次防疫捐贈全額扣除范圍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于新冠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可以享受防疫捐贈全額扣除政策;二是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于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可以享受防疫捐贈全額扣除政策。
根據上述政策規定,個人通過企業進行的捐贈,不能在稅前扣除。
13. 請問享受階段性減免社會保險費政策,需要申請提交什么材料嗎?
答:企業享受社保費減免優惠政策無需辦理任何手續,無需提供任何材料,只需按原規定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即可直接享受。
14. 企業社保費減免單位繳納部分,是直接減免還是先繳后返?
答:符合此次階段性減免社保費的企業,在申報時直接享受減免政策,不需要先繳后返。
15. 我公司在廈門,2月份的社會保險費我公司已申報,但未繳款,這個月應如何處理?是否需要作廢申報記錄?
答:對于2月份已申報未繳款的社保費,您無需做任何處理,稅務機關會根據單位享受的減免政策重新生成應繳賬目,您核對無誤后直接申報即可。
16. 社保費減免5個月,是每個月都需要我們提申請嗎?
答:對于減免政策享受,您不用額外提出減免申請,更不用每月都提出申請,只需要按照正常程序如實申報繳費基數、適用費率即可。
17. 我們是大型國企,可享受此次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減半征收優惠,即便如此,受疫情影響,財務壓力依然較大,準備按規定申請緩繳。請問緩繳也僅限于企業繳納部分么?
答:您所在企業不僅可以申請緩繳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繳納部分,如果與職工協商一致,也可申請緩繳個人繳納部分。
18. 企業養老、失業、工傷社保費可以緩繳多久?
答: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按規定對應繳的企業基本養老、工傷、失業保險費申請緩繳。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19. 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我們公司所在地區對醫保繳費執行了緩繳政策,還能享受減半征收政策么?
答:如果您公司所在地區出臺了職工醫保費減征政策,而且對醫保繳費執行緩繳政策,減征政策和緩繳政策可以疊加使用。
20. 退費是退到我們單位繳費賬戶么?需要提供給稅務局退費賬號么?
答:各地稅務、人社、醫保等部門采取直接退費的,會將您多繳的費款自動退到單位的原繳費賬戶,不用您再次提供退費賬號。如因賬號原因退費失敗,有關部門會及時和您聯系,也請您及時反饋新的退費賬號。
21. 我們公司已經繳納了2月份的職工醫保費,如果2月份實施減半征收,能不能把多繳的費款退還?
答:首先要確定您所在地區是否執行職工醫保減征政策。如果執行職工醫保減征政策,相關部門將重新核定您的應繳費額,在準確確定減征金額后進行退費或者沖抵處理。
22. 國家的政策很給力,2月份已經繳的錢也可以退費,需要什么手續嗎?如果不選擇退費,能不能抵繳3月份的應繳費款?
答:為了切實緩解企業資金壓力,對于已繳納的符合減免條件的費款,相關部門將優先選擇直接退費。
對于多繳的企業養老、失業、工傷保險費。如果您是中小微企業,各地人社、稅務部門會根據當地實際,直接發起退費,無需您提交申請及報送相關資料。如果您是大型企業,會根據您的選擇,直接退費或者沖抵以后月份的繳費。
對于多繳的職工醫保費,各地醫保、稅務部門會根據當地實際直接發起退費,或者根據您的意愿沖抵以后月份的繳費。
23. 我是外地戶口,孩子入學條件是家長要在工作地連續繳納社保滿3年,這次減免企業社保費,我個人社保繳費會中斷么?
答:此次階段性減免企業社保費,只針對單位繳納部分,企業仍應依法履行代扣代繳個人繳費的義務。同時,為確保繳費人的社保權益,有關部門也已經明確,實施減免或緩繳政策,不影響繳費人社會保險權益。因此,您的繳費記錄會連續計算,您的權益不受影響。
24. 我們企業怎么知道自己被劃成什么類型了?
答:各地會按照規定公開企業的劃型結果,方便您及時知曉。如果您對劃型結果有異議,還可以向有關部門提起變更申請。
25. 公司享受免征2020年2月至6月工傷保險費政策,而工傷保險不存在個人繳納部分,請問是不是無需申報工傷保險費?
答:您所在公司還是要繼續申報工傷保險的。雖然工傷保險沒有個人繳納部分,但是只有用人單位辦理了參保登記、增員和申報繳費業務,社保經辦機構才能掌握參加工傷保險的員工明細。因此,為了不影響職工個人待遇的享受,用人單位仍然要按照原有的做法為員工辦理參保登記、增員,并進行申報繳費操作,符合免征政策的無需繳納工傷保險費。
26. 武漢哪些工程建設項目可以享受階段性免征工傷保險費?
答: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間,武漢市新開工的工程建設項目,可以享受階段性免征工傷保險費。即:備案的工程施工合同中“開工日期”為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間的工程建設項目,均可享受階段性免征工傷保險費。
27. 靈活就業人員能否享受階段性減免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
答:此次階段性減免社保費政策針對的是參保單位。靈活就業人員是以個人身份參保,不屬于此次減免政策的適用對象。
28. 我們是新設立的企業,享受這次社保費減免政策么?
答:新設企業要按時辦理參保手續,可按規定享受相關減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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